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该举措旨在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采购监管职能,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降低政府采购成本。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为了发挥政府机构节能节水、保护环境的表率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我国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自2004年起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出台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国绿色采购制度的启动。此后,财政部、环保总局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此后,我国形成了以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为基础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先后公布了22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24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初步建立了绿色采购制度框架,鼓励采购人积极采购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有效降低能耗水平,节省能源费用开支,对全社会节能减排、绿色环保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通知》指出,四部委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自2019年4月1日起,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从通知看,四部委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有观点认为:不再由较高的顶层发布清单,是不是弱化了政府采购的绿色采购政策,有违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其实并不是这样的,而是加强和扩大了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只是方式有所转变而已。顶层只发布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规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范围,具体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则交由法定的认证机构发布和认证,通知中还指出要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因此,并没有弱化政府采购的绿色采购政策。
建议:一、顶层在指定发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时,要多做调研,科学合理的设计品目清单和分类,便于实际操作中查询。原有的节能清单目录多大几千页,种类和品目相当多,品目分类和细分不合理,要查询到清单产品很困难。二、加强对相关认证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三、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方便网上及时查询。